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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刻公章与他人签合同,公司需担责吗?
李翔是我市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经理。去年年初,他与郑州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标的200万元的钢材买卖合同。在合同执行中,贸易公司因建筑公司拖欠160万元钢材款且索要未果,将建筑公司告至***。近日,***依法判决建筑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160万元拖欠款。 项目经理合同违约 ***判公司担责任 庭审期间,被告建筑公司辩称自己从没有与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,同时指出,李翔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私刻的,不是被告单位的公章。 ***认为,虽然建筑公司对李翔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中使用的印章不予认可,但对该合同书上签名者李翔的身份予以认可。李翔是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经理,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,即便建筑公司在这方面没有对李翔授权,但贸易公司也有理由相信李翔的行为代表建筑公司,所以,标的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对建筑公司具有约束力。因此,***依法判决建筑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160万元拖欠款。 职务行为代表公司 公司担责理所应当 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王丽丽律师认为,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承建工程项目。王律师讲,本案的买卖合同由李翔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,合同项目由被告的项目经理李翔承包。据了解,李翔作为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的经办人,其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原告提交了盖有被告公章的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,这表明李翔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。 本案中,虽然李翔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私刻公章,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贸易公司并不知情;同时,贸易公司也证明了自己将钢材送到建筑公司施工工地,即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。因此,***判决建筑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160万元欠款是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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